1月25日,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發布通知,開啟2020年版國家醫保藥品及其他在津銷售藥品價格填報、確認及公示工作。
此次涉及藥品范圍包括屬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符合《凡例》要求且未參與2020年12月相關工作的藥品,以及未參與2020年12月相關工作的非醫保藥品,納入本次工作范圍。中藥飲片除外。
其中2020年12月已完成相關工作的藥品無需重復操作。
相關填報主體可登錄“天津市醫藥采購應用平臺”(在“投標系統-藥品信息采集”項下,參照頁面內操作手冊完成相關操作。
價格填報要求
1、已于2020年12月參與“天津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銷售藥品價格填報及確認工作”的藥品,本次系統內無需重新填報價格。
2、國家集采品種
3、2020年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的國家談判采購藥品執行限定價掛網采購,無需填報價格;國家談判采購仿制藥品,填報價格不得高于國家談判采購藥品的價格。
4、《關于印發國家短缺藥品清單的通知》(國衛辦藥政發〔2020〕25號)、《天津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2019年天津市短缺藥品清單和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通知》(津衛醫政〔2020〕379號)所列國家及我市短缺和易短缺藥品清單內藥品,按照《關于印發<天津市推進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網上采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藥集采發〔2019〕2號)要求,企業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系統內無需填報價格。
5、《國家醫保局關于公布部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最高出廠價和最高零售價的通知》(醫保發〔2020〕21號)所列有最高零售價要求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按照國家價格要求填報價格。已在前期工作中完成我市供應價格確認的,本次系統內無需填報價格。
6、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天津供應價格不得高于同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價格。
7、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將暫停未過評藥品的掛網資格。待通過一致性評價后,可申請恢復掛網。
8、本企業標準化后的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在津銷售藥品,企業選擇一個包裝進行報價。報價后中心將按照《天津市推進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網上采購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進行價格比對,并由企業確認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在津銷售的各包裝藥品價格。本次工作中新注冊的藥品,如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的藥品已在前期完成我市供應價格確認的,無需填報價格,將按照前期價格比對原則確定價格。
時間安排:
此外,《通知》明確,公示期間,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相關企業可對藥品價格信息提出復核申請,并在系統中進行操作。公示期滿后,將不再受理復核申請。
企業惡意提出復核申請的,將被視為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公示期滿后,將根據公示情況,確定對接2020年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相關藥品及醫保支付政策,擇期發文執行。